仙桃粮食烘干能力提升项目补贴办法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烘干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农发发〔2022〕2号)和《湖北省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7〕87号),《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烘干能力建设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补贴范围

2022-2025年符合我市规划的新建粮食烘干中心(点)。

二、补贴标准

按照新建粮食烘干机的批处理能力,以每吨1000元进行补贴。连续式烘干机批处理吨数按铭牌标称每日总吨数除以2计算,循环式烘干机批处理能力按铭牌标称总吨数计算。

三、验收程序

粮食烘干能力提升项目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进行补贴,待粮食烘干中心建设完成后,按照如下程序申请验收:

(一)提出申请。新建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竣工并试运行10个批次后,由建设主体向所在市农机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成套验收资料。

(二)组织验收。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机管理部门及相应科室人员组成的粮食烘干能力验收小组,并邀请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三)审核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本地区粮食烘干中心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粮食烘干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验收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建议方案,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四、验收标准及资料

(一)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粮食烘干能力提升行动专项建设规划(2022-2025),纳入年度建设指标安排,符合当地相关用地政策或规划要求。

2.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粮食烘干中心建设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3.烘干机及其配套设备具有出厂合格证,配套资料齐全。购买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以后(以粮食烘干机发票时间为准)。

4.节能环保达标。烘干机应满足节能环保要求,禁止选择燃煤型热源,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5.安装有北斗信息终端,能连接湖北省北斗信息平台,可实现远程监测与控制。

6.在行业内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服务在质量、计量、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在各个行业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的一票否决。

(二)验收资料

1.经过批准的《湖北省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粮食烘干机、热源、北斗信息终端的设备购置发票、验收清单、出厂合格证、批处理能力等证明资料。

3.10个批次以上的烘干运行台账。

4.粮食烘干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照片资料,各不少于2张照片。

5.法人代表征信良好证明材料。

6.其他能够证明粮食烘干能力建设情况的相关合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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