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看点:肇庆一未成年擅自买手机,家长事后找上门要求退款…
一些未成年孩子
想要拥台属于自己的手机
奈何家长不同意
(相关资料图)
于是,他们就想到了瞒着家长
自己偷偷买
而未成年人擅自购买手机
属于合同无效
家长有权在事后要求所销售的商家
进行退货退款
近日,肇庆市场监管部门
315期间公布的
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当中
就有相关案例
▼
此前,肇庆广宁县一位13岁的小孩小伍,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到广宁县某通讯连锁店购买了一台手机,购买价格为1299元。
资料图(图文无直接关联)
事后,家长发现了该情况
于是找了上门
要求该连锁店对手机进行退货退款
但遭到了拒绝
提出的要求遭拒后
家长伍先生向广宁县消委会反映
希望得到调解
随后,广宁县消委会介入
开展调查核实
并且组织了涉事双方的当事人到场
进行现场调解
●伍先生认为,小孩未经家长同意私自购买手机行为无效。
●连锁店认为,小孩成长得比较成熟,仅凭外表无法判断购买人是否为未成年人。
对此,广宁县消委会表示
涉事的购买人
尚无经济收入来源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所签订的合同应经过监护人追认
否则视为无效
广宁县消委会向该连锁店普及《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告知伍先生手机已激活使用影响二次销售,需承担相应折旧费。
双方经广宁县消委会调解
达成一致协议
该连锁店同意退货
并且扣除200元的手机折旧费
退还1099元
消委会案例点评
本案中,购买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追认。购买人在家人不知情情况下私自在连锁店购买了手机,购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伍先生有权要求该连锁店办理退货退款手续。经宣传教育后,该连锁店为伍先生办理了退货退款,履行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对未成年人擅自消费的行为
监护人和商家
都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帮助孩子树立
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
同时要向孩子灌输正确的消费观念
避免盲目消费
而商家在销售商品的时候
也要谨慎辨别
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不向未成年人出售与其年龄和智力
不相适应的商品
资料来源:肇庆零距离、肇庆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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